2024年12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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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夫妻反目成仇 律师调解好合好散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来源:襄阳市律协

结发夫妻反目成仇

律师调解好合好散

——“12345”法律服务热线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20157月,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某法庭门口,市民李先生与朱女士一前一后走进法官办公室。李先生系前一天晚上从扬州坐了一夜的火车来到襄阳,早上从襄阳乘车到老河口法院,而朱女士系前一天晚上从北京转车过来。二人舟车劳顿,不远千里,只有一个目的——结束一段令各自感觉痛苦的婚姻。

法官对二人并不陌生。半年前,二人为离婚一事起诉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文书显示:“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58月经人介绍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2006127日登记结婚。20085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未尽到抚养子女的责任。原、被告无正常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婚生子由我一人照料。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21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实践证明,我们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生活已毫无意义,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000元。……被告朱某辨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08年婚生子李某某随我生活一年,我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经庭审查明,原、被告2006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127日登记结婚。20085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原、被告于20131月因生气打架外出务工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债权,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至今已八年有余,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现小孩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双方的照顾,为了家庭的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加强情感交流,密切夫妻关系,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201411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5年初,李先生致电“12345”法律服务热线求助,在电话中李先生情绪激动,称与妻子反目成仇,每日接到妻子的电话和手机短信辱骂、甚至是恐吓。因此,致电“12345”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李先生问到,夫妻分居两年以上是否意味着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子女的抚养费能否一次性支付。针对第一个问题,热线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依据该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分居满两年就必然可以离婚。所谓分居一定时间会自动离婚是人们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因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准予离婚的判决文书或调解文书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

针对第二个问题,热线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0156月,李某坚持再次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157月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57月初,李某与朱某分别从江苏和北京赶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开始了开头的一幕。

由于双方矛盾积累太深,已无法正常沟通。在庭上,热线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尽量缓和双方紧张的氛围,避免尖锐的言辞,而庭审法官同样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一再表示,在感情上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没有和好的可能。争议焦点就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朱某主张婚后曾经向李先生提供近八万元钱,用于支持李先生在江苏购房。而李先生则主张,系购买的农村小产权房,购买后不到半年已经转手卖出。房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一部分已经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已经全部用完。由此,夫妻矛盾愈发加深。

庭后,热线律师与法官再次做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二人仔细冷静处理家庭关系,尽量减轻对子女的伤害。最后,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自己,在热线律师的建议下,由李先生补偿朱某现金三万元,双方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

20157月中旬,李先生与朱某分别致电热线律师,表示对离婚结果满意。李先生表示会独自抚养儿子李某某长大成人,而朱某也表示将来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会尽能力在经济上补偿儿子。